• TOP
  • 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遵守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对于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遵守法律法规或已形成的惯例。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遵守特别约定的,则与前项规定无关,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二条

  1. 想要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 (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申请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该申请时,将作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承诺的,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的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抵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 (或第19条) 规定的情况时,先抵作违约金,后按赔偿金的顺序抵作,如有余额,在根据第14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4. 如果未能在本酒店根据该款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2款的申请金,则视为住宿合同失去效力。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将其内容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四条

  1. 与前条第2款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可能会在合同成立后接受不需要支付同款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金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视为符合前款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的申请不依据本条款的;。

(2) 因客满而没有多余客房时。

(3) 欲住宿者,关于住宿,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 关于住宿,发生暴力要求行为,或者发生旅馆业法第5条第1项第3号规定的特定要求行为 (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 的。

(6) 欲住宿者,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骚扰顾客行为 (遵守本酒店制定的方针),或者明显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服务的要求时。

(7) 欲住宿者,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8)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9)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时。

(10) 欲住宿者为法人,其董事中有相当于暴力团成员的人时。

(11) 由于想要住宿的人酩酊大醉,或者言行明显异常等,经认为可能给其他住宿者带来麻烦时(基于旅馆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的规定,符合都道府县或都道府县指定市的条例规定的事由时)。

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因应归责于住宿客人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了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遵守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遵守该特别约定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关于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如果住宿客人没有联系而在住宿当天的下午10时 (22时) (如果预先指定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1小时的时间)仍未到达酒店,本酒店有权将该住宿合同视为住宿客人已解除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2) 明确认定住宿客人是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3)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4) 关于住宿发生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包括欲投宿者,实施旅馆业法第5条第1项第3号规定的特定要求行为之时)。

    (5) 住宿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有顾客骚扰行为 (遵守本酒店制定的方针),或者要求明显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服务时。

    (6)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的;。

    (7)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的;。

    (8) 法人,其董事中有相当于暴力团成员的人时。

    (9) 住宿客人由于烂醉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或者有明显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的言行时(基于旅馆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的规定,符合都道府县或都道府县指定市的条例规定的事由时)。

    (10) 在客房内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在用地内、馆内及客房周边带入、飞行、摄影未经许可的无人机等小型无人驾驶飞机,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住宿客人请于住宿当天,在本酒店前台 (或事前登记系统等) 登记以下事项。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4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电子钥匙等的管理

第九条

  1.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利用智能手机等的电子钥匙 (包括钱包钥匙等) 或密码等 (以下简称“电子钥匙等”) 时,住宿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对此进行严格管理。
  2. 对于因住宿客人的终端设备的丢失、被盗、破损、终端设备的故障或电池耗尽、或将电子钥匙等转让、出借、泄露给第三者等造成的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3. 因住宿客人的疏忽而导致电子钥匙等的泄露等给本酒店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住宿客人需赔偿该损害。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10条

  1. 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15:00至次日12:00。但是,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和出发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可能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同意在前项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超过未满3小时者,为客房费用的30%

    (2) 超过3小时以上未满5小时者,为客房费用的50%

    (3) 超过5小时以上,为客房费用的100%

连住期间的客房清扫

第11条

  1. 本酒店对于在同一客房连续住宿的客房的清扫方针(ECO清扫、不清洗等)另有规定时,住宿客人须遵守该规定。
  2. 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出于保持卫生及客房管理的观点,应每3天对客房进行一次常规清扫。住宿客人不能拒绝该清扫。
  3. 在本酒店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受上述日程的限制,随时进入客房进行检查和清扫。

客房的使用方式及使用人数的限制

第12条

  1. 住宿客人不得将在本酒店登记的住宿客人以外的人叫到客房内,或让其使用。
  2. 不能超过住宿合同规定的定员使用客房。如果发现超员,本酒店将根据正常住宿价格收取额外费用和违约金。
  3. 禁止在客房内举行派对、宴会、小规模集会,以及其他给附近客房带来噪音或明显困扰的行为。
  4. 如果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本酒店有权立即解除住宿合同,并要求您离开。在这种情况下,已收取的住宿费用不会退还,万一备品破损或需要特别清扫时,需要全额赔偿。

遵守使用规则

第13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支付费用

第14条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如附表1所示。
  2. 前项所述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的方式,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3.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愿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5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作为符合消防法令的酒店,虽然标有防火安全标志,但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6条

  1.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约定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的同意后,会尽可能按照相同条件为其安排其他住宿设施。
  2. 无论前项规定如何,如果酒店不能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设施,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作为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客房不能提供,没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7条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等损害时,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本酒店应赔偿损失。
  2. 关于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而未交由前台保管的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应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本酒店以15万日元为限赔偿其损失。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8条

  1.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其到达前本酒店知悉的情况下,由酒店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但是,我们不接受货到付款、货到付款、冷藏冷冻物品、危险物品以及没有事先联系的货物等。
  2. 在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且找到其所有者,本酒店应联系该所有者并寻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无法查明所有者的情况下,原则上包括发现日在内保管7天,之后送到最近的警察署。(※食品、饮料、杂志、有卫生问题的物品,可在发现当天处理掉。)
  3. 在前两项情况下,关于保管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情况下,依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情况下,依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19条

  1. 本酒店对于停车场的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本酒店所在大厦的条款停车。
  2.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所在大厦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保管车辆钥匙,本酒店所在大厦均将场地出租,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
  3. 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中,由于本酒店所在大厦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将按照本酒店所在大厦的条款进行处理。

住客责任及免责声明

第20条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损害时,该住宿客人需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2. 使用本酒店内的网络通信服务时,住宿客人需自行承担责任。在使用网络通信服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致使用户遭受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3. 因本酒店认为不适合使用网络通信服务的行为、未经本酒店事先许可,在馆内及客房内进行以商业为目的的摄影、以及未经其他住宿客人或本酒店工作人员等同意的摄影、向网络等进行直播、上传视频等行为,造成本酒店及第三者损害时,住宿客人需赔偿该损害。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 (与第2条第1款及第14条第1款有关)
条目 细目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等饮食费) (2) 服务费 ( (1) ×10%)
附加费用 ③ 饮食费 (早餐等追加部分) 及其他利用费用 (4) 服务费 ( (3) ×10%)
税 消费税等(税法修改时,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附表2违约金 (与第6条第2款有关)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室的数量和收到解除申请的日期,如下所示。

1.个人预约 (1间~4间)

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两天前
100% 100% 80% 50%
※3天前的取消费用“不需要”。2.团体预约 (5间以上)
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两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100% 100% 100% 80% 50% 30% 20% 10%
注意1:“%”是基本住宿费的罚金比率。

注意2:如果缩短合同天数,则无论缩短天数多少,都将按1天 (第一天) 收取罚金。

我们的风格,我们的美学

BRAND SITE